咨询热线:158-8183-8374

您所在的位置: 达州市律师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凌灿伟律师 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电话号码:0818-6249999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邮箱地址:157161784@qq.com

执业证号:15117201410876641

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律师文集

一则关于无效婚姻的经典案例‖达州市离婚律师

一则关于无效婚姻的经典案例达州市离婚律师

【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基本案情】

原告乌某与被告陆某1201324日在玉龙县登记结婚。

200478日生长女陆某2××××××××日生育长子陆某3原告乌某的母亲陆秀村与被告陆某1的母亲陆新华系兄妹关系。庭审中,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的分割已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乌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婚姻无效;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长女陆某2由原告抚养,长子陆某3由被告抚养;

3.依法平均分割共同财产:房屋三间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25000元;

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达州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达州市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本案中,原告母亲与被告父亲系姐弟关系,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禁止结婚。故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对原告提出确认双方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确认。另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双方已达成协议,本院另行制作调解书,故在此不予作出判决。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乌某与被告陆某1的婚姻无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9 www.tn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