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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关于无效婚姻的经典案例‖达州市离婚律师
【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基本案情】
原告乌某与被告陆某1于2013月24日在玉龙县登记结婚。
2004年7月8日生长女陆某2,××××年××月××日生育长子陆某3。原告乌某的母亲陆秀村与被告陆某1的母亲陆新华系兄妹关系。庭审中,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的分割已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乌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婚姻无效;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长女陆某2由原告抚养,长子陆某3由被告抚养;
3.依法平均分割共同财产:房屋三间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25000元;
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达州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达州市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本案中,原告母亲与被告父亲系姐弟关系,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禁止结婚。故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对原告提出确认双方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确认。另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双方已达成协议,本院另行制作调解书,故在此不予作出判决。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乌某与被告陆某1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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