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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不起诉决定书‖达州市律师

销售假药罪不起诉决定书‖达州市律师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诉刑不诉〔20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11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分局于2018年12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8日,本院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2020年8月27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7年12月1日至12月2日期间,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销售、支付宝收款等手段,先后2次出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久光膏贴300张。现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8700元。

经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认定,上述“久光膏贴”认定为药品。且系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市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修订后于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删除了“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的条款,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销售的药品不再属于假药,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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