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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灿伟律师 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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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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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协议书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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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廖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村XX组56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XXXXXX

乙方:谢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 XX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代理人:陈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庙坝镇XX村XX组XXX号(系乙方妻子)

在廖某某与谢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724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该案件),判决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廖某某车辆转让款51000元等,因谢某某未按时履行,廖某某向大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就该案件的款项支付事宜等,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就该案件的所有款项乙方谢某某一次性支付甲方廖某某52800元,大写:伍万贰仟捌佰元(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经支付给甲方的除外),支付时间为本协议签订的当日支付。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二、在乙方支付清52800元后,甲方就该案件不得向乙方主张任何费用,即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724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事宜终结,该52800元为该案件的一次性处理终结的费用。

三、在本协议签订后,若甲方就该案件向乙方主张任何费用,则甲方须承担违约金30000元,大写:叁万元。

四、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到大竹县人民法院撤回对(2018)川1724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五、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承认之危等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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