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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不予批捕逮捕的法律意见书1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不予批捕逮捕的法律意见书1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凌某某配偶的委托,指派凌灿伟律师为其依法辩护。现就犯罪嫌疑人凌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是否批准逮捕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1、犯罪嫌疑人凌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便宜,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自己未参与任何事情。因此,犯罪嫌疑人凌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

2、嫌疑人凌某某与受害人交往之前,有正当的职业,且是初犯,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的现实危险性,也非暴力性犯罪,不会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犯罪嫌疑人凌某某未受过刑事处罚,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都较小,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等,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3、嫌疑人凌某某配偶愿意退账,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4、现处于新冠病毒的高发期,此特殊时期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意见为能够不批准逮捕的,则尽量不批准逮捕。

为此,本律师请求贵院不予批准达州市公安局对嫌疑人凌某某的逮捕申请,以维护嫌疑人凌某某的合法权权益。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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