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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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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刹车失灵,姜某驾车将一行人当场撞死,慌不择路逃离时车又撞到树上撞坏了,见不能继续驾车逃跑,他又将车牌摘扔掉并弃车逃往外地。后经家人批评教育方才投案自首。7月8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3月5日4时许,开封县西姜寨乡某村今年39岁的姜某驾驶某号牌农用运输车从老家出发到许昌拉货。6时许,当其沿许开公路自北向南行驶到许昌县小召乡某村附近时,一行人(以下简称无名氏,女性,60岁左右,许昌县公安机关曾发布认尸启事,至今无人认领)自西向东横过公路,姜某看到后赶紧踩刹车,因刹车失灵,农用车撞住了无名氏并致其当场死亡。
姜某见发生了事故,忙加大油门继续前行并选择乡间小路逃跑。当其行驶到某村路口欲右拐上某村的一条乡间小路时,拐弯比较急、再加上心理紧张,农用车又差点儿撞到某村的村牌上。刚拐上乡间小路30多米,高速行驶的农用车就被坑洼不平的路面颠簸得无法操纵方向,冲撞到路边的树上而无法动弹。见车被撞坏不能继续逃跑,姜某下车又把车牌掰掉,扔到路边的水坑中,然后拦截一辆公共汽车逃到尉氏县洧川镇。在洧川镇,姜某给父母打电话说了实情。其父母对他进行了一番规劝和批评教育后,姜某接受了家人的建议,于当天下午到许昌县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自首。 交通事故律师凌灿伟
经许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决定,姜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死者无名氏生前系因机动车撞击碾轧因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自愿交许昌县法院10万元钱,作为被害人家属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被告人案发后自愿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10万元,暂交法院保管。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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