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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劳动仲裁答辩状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劳动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黄某某,男,出生于1989年5月13日,身份证号码44152119890513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街

答辩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实及理由,特作如下答辩: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一、答辩人对申请人与答辩人签订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及服务期协议》的内容有异议,协议中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答辩人责任、限制答辩人的主要权利的部分,应当认定无效

1、具体理由为:  

申请人提供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及服务期协议》系单方提供的,该协议并未与答辩人协商,该协议的内容明显为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答辩人责任、限制答辩人的主要权利;申请人并未对重要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及服务期协议》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明显违背法律规定,该专项培训费用应当是申请人向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缴纳的费用,其他的费用不应当认定为专项培训费用,违约金条款也明显不合理,服务期限不低于5年,则每服务1年应当减少专项培训费用的20%。

二、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异议

1、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第一项、第二项属于重复计算,两者只能计算一项,法理依据为《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二十五条,即便是答辩人服务期限未达到5年,则违约金应当是专项培训费用,该专项培训费用应当是申请人向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缴纳的费用(该票据应当由申请人提供),其他费用不应当计算在专项培训费用内,且已经服务的期限,应当予以扣除,扣除比例按照每年15%的比例计算。

2、申请人主张的仲裁请求第三项不成立

具体理由为:社会保险不属于仲裁的裁决范围,答辩人系申请人员工,答辩人应当享受劳动待遇,申请人主张退还,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不合理的仲裁请求。

    此致

大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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