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8-8183-8374

您所在的位置: 达州市律师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凌灿伟律师 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电话号码:0818-6249999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邮箱地址:157161784@qq.com

执业证号:15117201410876641

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律师文集

达州律师‖婚前买房、婚后领取房产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达州律师‖婚前买房、婚后领取房产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如何分割财产为离婚时要处理的重要事项。本文讨论一种情形: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婚后领取房产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为方便讨论,下文中,夫妻二人以甲、乙称呼。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为甲个人行为,出资金额也为甲个人财产(含甲父母赠与情形)全款支付,婚后领取的房产证也为甲个人名字,那么此时房屋属于甲个人财产。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市律师

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甲个人行为,出资金额为甲个人财产,房产证上为甲个人名字,但甲仅在婚前支付首付,婚后需要还贷。此时,即使甲使用个人工资还贷,也属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此时,能否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可见,我国法律倾向于认定此种情形下,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为甲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由甲向乙进行补偿。

达州律师‖婚前买房、婚后领取房产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如何分割财产为离婚时要处理的重要事项。本文讨论一种情形: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婚后领取房产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为方便讨论,下文中,夫妻二人以甲、乙称呼。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为甲个人行为,出资金额也为甲个人财产(含甲父母赠与情形)全款支付,婚后领取的房产证也为甲个人名字,那么此时房屋属于甲个人财产。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市律师

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甲个人行为,出资金额为甲个人财产,房产证上为甲个人名字,但甲仅在婚前支付首付,婚后需要还贷。此时,即使甲使用个人工资还贷,也属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此时,能否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可见,我国法律倾向于认定此种情形下,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为甲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由甲向乙进行补偿。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9 www.tn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