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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二审强奸罪辩护词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二审强奸罪辩护词

关于孟某某强奸罪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成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孟某某亲属的委托,担任二审案件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一审的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等,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认定孟某某多次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错误,且证据明显不充分,应当认定孟某某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次数为二次。

具体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孟某某多次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仅仅为张某某的陈述,孟某某在大竹县双竹客栈、多贝尔酒店的开房记录、孕检结果,而张某某的陈述中能够完整的陈述与孟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次数仅为二次,其他次数只是推测,并不确定,且与孟某某的供述相矛盾,孟某某的供述只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大竹县双竹客栈、多贝尔酒店的开房记录只能证明孟某某开房,不能证明与张某某在一起开房,更不能证明一起开房发生了性关系,张某某的孕检结果也不能反映出孟某某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及次数。因此,仅凭张某某一人的不完整的陈述就认定孟某某与张某某多次发生性关系,明显错误,且证据不充分。

2、一审法院认定孟某某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系情节恶劣,明显错误,孟某某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不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中的情节恶劣。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具体理由为:孟某某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系双方自愿发生,没有任何胁迫,更没有造成张某某重伤等严重后果,张某某也认可与孟某某系情侣关系。因此,孟某某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3、一审法院认为孟某某未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即未主动询问其年龄),从而否定孟某某系坦白明显错误。

具体理由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孟某某也如实交代了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的经过,只是如实陈述了张某某未明确告知未满14周岁,而一审法院认为孟某某未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从而否定其坦白,该认定错误。

二、一审法院对孟某某的量刑明显过重,即便张某某系幼女,对孟某某的量刑也应当是四至七年的幅度判处有期徒刑,全国很多相类似的案例,判刑一般在4-5年。

三、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就强奸罪能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明显错误

1、孟某某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导致张某某怀孕,其怀孕系女性的正常生育,并没有造成张某某身体伤害,不符合《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的规定。因此,张某某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四、即便是张某某与孟某某发生性关系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的金额明显过高。

具体理由:医药费必须凭医药费票据、病例、处方签确定,护理费标准明显过高,应按照护理人员的性质予以确定,农村户口80元每天,城镇户口100元每天,营养费5000元明显过高,营养费应根据遗嘱及司法鉴定报告确定,住院期间的营养费应按照20元每天计算,住院8天,共计160元,交通费2000元也明显偏高,应当按照乘坐公共汽车予以确定,并且载明时间、地点、人次等。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撤销一审判决,对孟某某在4-5年的幅度内予以判处刑罚,并对民事部分予以从轻改判,谢谢!

以上辩护意见,望贵院予以采纳,谢谢!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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