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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转让合同纠纷答辩状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转让合同纠纷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朱某某、谢某某诉达州市某某石油公司加油站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答辩人:达州市某某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答辩人:朱某某  谢某某(身份信息见诉状)

针对被答辩人所诉加油站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本案《达州市某某加油站转让合同》涉及的转让标的为:达州市某某加油站这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以及达州市某某加油站经营场所(即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为了准确认定本案合同效力,现依次阐释如下:

一、达州市某某加油站这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合法有效。

从达州市某某加油站的企业性质来看,该加油站系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为朱某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同时《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由此可知,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并没有限制。故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签订的《达州市某某加油站转让合同》就加油站这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而言合法有效。

二、达州市某某加油站经营场所(即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合法有效。

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合同律师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签订的《达州市某某加油站转让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 

2、未经政府批准不影响合同效力。

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

②、向政府申请批准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这里“转让房地产时”应理解为转让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向政府申请批准,而并没有要求转让人在转让之前先获得批准之后,方能转让,为此,申请政府批准应理解为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7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很明显,划拨土地转让未获审批即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的后果,仅是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并不会导致划拨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的后果。

综上,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签订的《达州市某某加油站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本案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达州市某某石油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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