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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离婚答辩状

达州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离婚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董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XX镇XX村XX组,联系电话:1XXXXX

答辩人董某某针对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理由是原告与答辩人从2019年8月23日因感情不和已经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时间长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二、婚生女刘某某1随答辩人生活,原告每月支付婚生女1000元抚养费直至独立生活为止,从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的当月开始支付,具体理由为婚生女一直系答辩人照顾,原告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从2019年8月到至今,原告未支付婚生女刘某某1的任何费用,在诉状中,原告也承认婚生女从2019年8月到至今一直是跟随答辩人生活,为了不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答辩人主张婚生女随答辩人生活。达州市律师

2、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支付了14.98万元彩礼不属实,如果原告认为给付了彩礼,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与答辩人从认识、到举行婚礼,至办理结婚证,后生育子女等等,即便是原告支付了彩礼,所主张的彩礼也不应当予以退还,也没有法律依据。达州律师

3、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达州离婚律师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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