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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医患的协议书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医患的协议书

关于达州某某医院与袁某某医患纠纷的

一次性处理协议书       

医 方:达州某某医院

代表人:刘某某,系该院副院长。 

患 方:袁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222419XXXXXX,住重庆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7组31号。

事 由: 患方袁某某因工作原因受伤后于2020年3月2日到达州某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右侧股骨中下段开放性骨折伴神经损伤等。现患方向医方提出索赔申请,现经医患双方充分协商,特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一次性处理协议:

一、经协商,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因重新进行内固定物所增加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8000元(大写叁万捌仟元整)。若依法计算患方应获得的各项赔偿超过本条约定金额的,其超过部分患方自愿全部放弃。

前述赔偿款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转入患方指定的下列账户:户名彭XX(系患方妻子),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账号:6217996750XXXX。达州离婚律师

二、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患方自愿放弃可依照《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可向医方行使的各项权利,不得再向医方提出本协议以外的任何赔偿项目和费用,且自愿放弃提起诉讼等各项权利,同时不以任何形式阻挠医方正常生产和正常工作秩序。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三、本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之情形,双方对协议条款的内容均完全理解并完全赞同,一经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

四、医患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若患方违约,医方还可以要求返还所支付的所有款项。

五、本协议书一式贰份,医患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方: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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