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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唐XX,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住达州市XXX栋XX楼XX号

答辩人唐某某针对原告熊某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唐某某与原告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答辩人不应当归还原告2万元借款。

具体理由:答辩人唐某某与原告熊某某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答辩人从未向原告借款,答辩人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系原告在网上开设百家乐,答辩人参与赌博,身上的钱已经输光,还欠原告20000分,一分为一元,即人民币2万元,原告要求答辩人出具借条。因此,该2万元借条并不是真实的借贷,系赌博欠下的赌债,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因赌博形成的债务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因此,答辩人不应当归还原告2万元借款,若借贷真实存在,则原告早已向法院起诉。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二、原告主张答辩人欠2万元赌债,应当提供证据,尤其是在答辩人否认的情况下,原告必须作出合理的说明,说明借款的时间、地点、借款支付的方式、资金的来源、是否有其他人在场等,若原告根本举证不了借款的过程等,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请求法院查明实际情况,追究原告虚假诉讼的相关责任。

四、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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