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 详细>>
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电话号码:0818-6249999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邮箱地址:157161784@qq.com
执业证号:15117201410876641
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答辩状5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温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119XXX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石梯镇
答辩人温某某针对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温某某不应当退还原告资金,不会原告诉讼请求。
具体理由:本案的案由是合伙协议纠纷,合伙的当事人是原告曹某某、被告温某某、第三人李锋,答辩人温某某作为合伙人,并未收到发包方(达州市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资金,发包方支付的款项在四川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因此,答辩人没有义务支付给原告资金。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二、根据原告与答辩人及第三人签订的《合作协商协议》,答辩人只是确认原告垫付的资金为1312735元,该协议的性质认定为清算协议,则发包方的所有款项并未完全付清,不具备进行清算的条件。该协议第三条只是约定答辩人、第三人认60万元资金利息,但该60万元也是现由合伙组织支付,并不是答辩人温某某支付。
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9 www.tn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