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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开设赌场罪一审辩护词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开设赌场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孟某某亲属的委托,担任一审辩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中指控被告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具体如下:

1、对公诉人指控孟某某分红金额为3万元由异议,结合所有的卷宗材料,均不能证明孟某某的获利金额为3万元,仅仅是彭某某的询问笔录显示孟某某的获利金额可能为3万元,除此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孟某某的获利金额。因此,公诉人指控孟某某获利金额3万元,证据不充分,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第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本次犯罪之前,从未实施过任何犯罪,且犯罪之前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前科,有较为固定的工作。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第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三、被告孟某某构成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揭发同案犯,具体体现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第一次询问。

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本次犯罪中,被告孟某某既不是开设赌场罪的组织者,也不是提出者,开设赌场的场所也不是孟某某承租,以及负责召集参与赌博的人员也非被告人孟某某,负责赌场的抽头、放贷的人员也并非被告人孟某某招聘,被告人孟某某有固定的职业,也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并非完全靠开设赌场抽头取利,只是在上班闲暇之余,打牌偶然参与了开设赌场,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五、被告人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别于其他专门开设赌场罪的情节,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孟某某在赌场参与的时间较短,前后总共只有十天左右,持续时间不长,被告人不是每一天都有参与其中,只是空闲时间参与赌博,并且在参与的情况下才享有抽头取利。因此被告人孟某某所参与的次数较少。这一事实已经在法庭调查中,由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这一事实也是予以认可的。相对于其他专门开设赌场罪的情节相比,赌场的开设时间较短、场次较少,影响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六、被告孟某某有强烈的悔罪表现,表示愿意交纳罚金,请合议庭量刑时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孟某某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给予缓刑考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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