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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律师凌灿伟转载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中意外身亡 其他合伙人承担补偿责任
俗语说“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合伙经营由于其群体优势成为一种普遍的经营模式,但合伙经营的风险及合伙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很多行为人却不甚了解。近日,湖南省嘉禾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关于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之时意外死亡的赔偿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令合伙人之一的黄某向因执行合伙事务之时意外死亡的另一合伙人的家属补偿相关经济损失。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离婚律师
2012年,雷某、黄某及蒋某三人合伙承包一个住房建设工程。2012年12月18日,雷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三楼跌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事发地调解委员会调解,雷某家属与蒋某和房主达成赔偿协议,但与另一合伙人黄某未能达成协议。雷某家属遂将黄某告上法庭。被告黄某认为,事发当时与死者相距甚远,并没有接触死者,且合伙三人口头约定在合伙事务中各自所受损害由各自承担,因此其与雷某的死亡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调查审理后认为,雷某、黄某、蒋某三人与房主签订工程承揽合同,构成个人合伙法律关系,根据合伙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原则及公平原则,雷某在履行合伙事务时意外死亡,其他合伙人应适当补偿死者的经济损失。另查明三人均未取得施工资质,在施工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存在较大过错,且被告所述三人口头约定在合伙事务中各自所受损害由各自承担无事实依据。综上,被告作为雷某的合伙人之一,在雷某死亡后不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判决被告补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76 580元的20%,即35316元。
由于被告未能出庭,庭审后,该案主审法官邀请被告所属乡司法所人员共赴被告家中宣判,并向被告讲解合伙经营相关法律常识,以督促被告尽快履行义务。
在主审法官耐心的说理后,被告黄某表示认可法院的判决,并向法官保证想方设法尽快把补偿款支付给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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