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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刑事律师凌灿伟转载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达州市刑事律师凌灿伟转载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19〕14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于湖南省株洲市,身份证号码:4302021988********,汉族,初中毕业,工作单位:株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村**号。2019年2月25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并愿接受刑事处罚,且已具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进入株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明知该株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经营网络赌博平台下,在该公司内的技术部工作,为赌博平台正常运行提供各种支撑,非法获利数万元。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人身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后台数据照片、电子物证检查记录、银行电子账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开设赌场罪。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自愿认罪并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其非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6日

附: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三门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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