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 详细>>
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电话号码:0818-6249999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邮箱地址:157161784@qq.com
执业证号:15117201410876641
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协议书
男方:申XX,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XX乡XX村XX组
女方:夏XX,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XXX村XX组XX号
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男女双方于2020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议一致的原则,男女双方就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等相关事宜,特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本协议签订时,男女双方共同的财产为:男方名下存款5万元,女方名下存款7万元。
二、上述财产分配为:男方名下存款5万归男方所有,女方名下存款7万元归女方所有。
三、截止本协议签订时,男女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若存在债权、债务,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在本协议签订以后,直至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终止,男女双方各自挣的钱归各自所有,即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与另一方无关。
五、在本协议签订以后,直至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终止,男女双方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六、婚生女申XX的的抚养费由女方夏成红负担。
七、本协议不以离婚为前提,即无论男女双方是否离婚,男女双方的财产、债权、债务均按照本协议约定处理。
八、本协议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协议经男女双方签字并按印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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