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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律师凌灿伟转载魏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802刑初145号
公诉机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4年3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雅安市雨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未检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XX、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达州律师 达州市刑事律师 达州市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于2017年4月30日凌晨0时左右回到雅安市雨城区大北街出租屋内,发现其妻妹陈某某(时年17岁,在校学生)独自在家,且房门未锁。魏某某进入陈某某房间后,看见陈某某在床上已睡着便心生邪念,魏某某将手伸进陈某某的睡裙下,对陈某某的下体及其外阴部位进行抚摸。陈某某被惊醒后对魏某某呵斥和拍打,魏某某遂离开。
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魏某某在雅安市雨城区一网吧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光盘及制作说明、病情证明书,证人陈某甲、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趁被害人熟睡不知反抗而实施强制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强制猥亵对象为未成年人,且被害人系在校学生,可酌情从重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XX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XX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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