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 详细>>
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电话号码:0818-6249999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邮箱地址:157161784@qq.com
执业证号:15117201410876641
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原创
男方:彭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9XXX613X,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州市四合镇XX村9组
女方:蒲某某,女,汉族,出生于20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20XXX9,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州市石子镇XX村6组
男女双方于 年 月 相识, 年 月开始同居,2018年11月7日女方蒲某某生育一女,取名彭XX。在男女双方同居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现经男女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男方彭某某与女方蒲某某自愿解除同居关系。
二、非婚生子彭XX随女方蒲某某生活,男方彭某某每月支付 元抚养费,大写: 元,从本协议签订的次月开始支付,直至非婚生子彭桢稀独立生活时止。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三、在不影响非婚生子彭XX生活、学习的情况下,男方彭某某享有探望非婚生子彭XX的权利。
四、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
五、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的债权、债务,若存在债权、债务,以各自名义享有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六、本协议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自男女签字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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