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 详细>>
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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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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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发表的民事答辩状原创
答辩人:彭XX,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下八镇XX村XX组,联系电话:
答辩人彭某某针对原告周XX、侯XX的诉讼请求,根
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彭某某不应当承担俩原告财产保全的损失43000元。
具体理由如下:答辩人申请贵院冻结的704070元,该款项一直在宣汉县天然气办公室,即便是冻结了,也有存款利息,原告不应当向答辩人主张利息,应当直接向宣汉县天然气办公室主张。因此,答辩人对其因冻结的704070元的损失43000元不承担责任。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二、原告主张答辩人冻结704070元产生的损失43000元,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三、即便原告主张答辩人申请贵院冻结704070元而产生了损失,该损失也不应当全部由答辩人承担,具体为原告与刘XX、龚XX、李XXX共同所有的房屋位于宣汉县下八镇天一村净化厂对面,该房屋同时拆迁,其四位的拆迁款到账的时间也应当是同一时间,贵院冻结原告的拆迁款时,该拆迁款并未在原告名下。因此,原告主张的损失的开始计算时间应当是另外三位拆迁款到账的时间,截止时间应当是二审判决下来的时间,即 年 月 日,对于因原告本人的原因,未在二审判决书下来时,及时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的保全的期限,答辩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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