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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发表的民事答辩状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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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彭XX,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下八镇XX村XX组,联系电话:

答辩人彭某某针对原告周XX、侯XX的诉讼请求,根

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彭某某不应当承担俩原告财产保全的损失43000元。

具体理由如下:答辩人申请贵院冻结的704070元,该款项一直在宣汉县天然气办公室,即便是冻结了,也有存款利息,原告不应当向答辩人主张利息,应当直接向宣汉县天然气办公室主张。因此,答辩人对其因冻结的704070元的损失43000元不承担责任。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二、原告主张答辩人冻结704070元产生的损失43000元,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三、即便原告主张答辩人申请贵院冻结704070元而产生了损失,该损失也不应当全部由答辩人承担,具体为原告与刘XX、龚XX、李XXX共同所有的房屋位于宣汉县下八镇天一村净化厂对面,该房屋同时拆迁,其四位的拆迁款到账的时间也应当是同一时间,贵院冻结原告的拆迁款时,该拆迁款并未在原告名下。因此,原告主张的损失的开始计算时间应当是另外三位拆迁款到账的时间,截止时间应当是二审判决下来的时间,即    年   月  日,对于因原告本人的原因,未在二审判决书下来时,及时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的保全的期限,答辩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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