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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刑事律师转载颜某某某制猥亵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802刑初14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4年9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清河区。因涉嫌犯某某制猥亵罪,于2015年5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2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13日转逮捕。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河检诉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某某制猥亵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4日2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淮安市清河区淮海西路与清河路交叉路口东侧苏果超市附近一公共厕所外,某某行对被害人朱某搂抱和亲吻,并将朱某抵押在墙上,摸弄朱某胸部、臀部、腹部等处,某某解朱某裤带欲猥亵下体因朱某一直反抗挣脱未能得逞。在此过程中,致朱某手部擦伤、上衣损坏。
被告人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颜某某庭前供述、被害人朱某陈述、证人陈某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朱某的病例资料、被害人受伤及衣物损毁照片、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暴力方法某某制猥亵他人,其行为构成某某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颜某某案发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颜某某犯某某制猥亵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左XX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某某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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