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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律师发表的民事再审申请书

达州市律师发表的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黄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9月9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867,住四川省达州市XX乡XX村9组,联系电话:158XXX74

被申请人:成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1栋19层1号

原审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7月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XX乡XX村4组

原审被告:冷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XX镇XX村11组

申请人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04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2019)川0104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判决申请人黄某某对赵某某、冷某某欠成都某某有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达州律师  达州合同律师

2、本案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成都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黄某某对赵某某、冷某某欠成都某某有限公司的代偿款承担连带责任,明显错误。

具体事实及理由为:黄某某未与成都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及书面协议,愿意对赵某某、冷某某欠成都某某有限公司的代偿款承担责任,黄某某系文盲,没有任何文化,不会识字和认字。因此,黄某某不会与成都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及书面协议,愿意对赵某某、冷某某欠成都某某有限公司的代偿款承担连带责任,通过查阅一审的所有卷宗材料,成都某某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反担保函,上面载明的黄某某的字迹,明显系伪造,再审申请人黄某某没有任何文化,该字迹并非黄某某签字,黄某某有证据证明自己系文盲,不识字、不会写字。因此,一审法院仅凭反担保函上面载明黄某某的字迹判决黄某某承担责任,明显错误。

二、一审法院送达的程序存在错误。

具体理由为:一审法院在成都某某有限公司起诉黄某某时,未尽到通知义务,未通知黄某某就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剥夺了黄某某应诉的权利,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在黄某某的银行卡被冻结时,询问原因才知道被一审法院强制执行了。

   综上,再审申请人黄某某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错误。因此,该判决错误。故再审申请人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望依法支持其再审请求。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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