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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刑事律师发表的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达州市刑事律师发表的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受被告人刘某某之父的委托,担任刘某某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具体分析如下:

1、从防卫的起因条件分析。

从被害人刘某某1以及邀约刘某1的黄某某的证词可以看出,11月13日和14日的两次纠纷均是黄某某方有预谋的侵害行为,尤其是14日这次,黄某某等人自感13日这次伤害行为没有得逞,于是是经过充分策划后才邀约刘某某等十几余人且分别发给钢管、砍刀等凶器,冲进饭馆对正在吃饭的被告人等人进行伤害,双方在此之前并未商议互相进行殴斗(这里需要明确,被告人和被害人本无任何冲突和矛盾,甚至是根本就不认识)。因此被害人的行为完全属于不法侵害性质,对该行为进行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即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2、从防卫的时机条件分析。

从大量证据表明,被告人刘某某是在刘某某等人用钢管、砍刀对被告人及胡春涛、袁彪进行人身攻击,且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身的人身权利免受侵害而随手提起厨房的菜刀进行抵抗和防卫。因此其行为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3、从防卫的主观条件分析。

从被告人刘某某还击的方式来看,是提起菜刀站着豪无目标的乱舞,因此足以反映出主观上并非是要主动的去伤害对方,而是为了阻止对方逼近自己对自身造成更大的伤害而实施的被动防卫行为。从对方受伤的人员来看,也是冲在最前面的刘某某才被划伤,因此这充分证明被告人持刀挥舞的的主观目的不是伤害他人而是防卫保护自己。

4、从防卫的对象条件分析。

本案中,刘某某作为侵害者之一,持凶器冲在最前面,直接对被告实施伤害,在此情形下,被告人针对刘某某实施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要求。

5、从防卫的限度条件分析。

本案中,从双方的人数、持有凶器以及有无准备等情况来看,被告人方处于严重被威胁状态,在这种双方力量严重悬殊的情况下,若不采取防卫,其后果自然不堪设想。从刘某某的伤害后果来看,也仅仅是轻伤,显然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况且,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从该规定来看,本案就算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更何况才仅仅是轻伤而已。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性质。

二、虽然本案属于正当防卫,被害人具有相当大的过错,但是被告人还是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给予了全额赔偿,足见被告人息事宁人之态度。

三、被告人系达州市职业中学在校学生,根据学校反映,该生的在校表现极好,行为等级考核为“优秀”。加之被告人还系未成年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本着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以避免对其人身造成重大影响。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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