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 详细>>
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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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117201410876641
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达州县高穴镇XX村3组。
申请人因不服达州县人民法院(2011)达州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达州县人民法院(2011)达州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达州律师 达州县律师
2、对该案立案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3、如不予立案,或受理后驳回申请,望法定期限内出具相关手续。
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10日达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申请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并作出了判决,判决申请人拘役六个月,申请人认为自己应无罪,不应当拘役,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陈某某轻打受害人练某某三下,不能直接导致练某某为轻伤,此轻伤与申请人陈某某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理由:2011年2月21日申请人陈某某的丈夫练某某1与练某某1(本案受害人)因土地发生纠纷,练某某(本案被害人)将申请人的丈夫练某某压在地上,申请人陈某某出于正当防卫,便用锄把轻轻的打了受害人练某某三下,当天,练某某到达州县高穴镇医院做了相关检查,并没有任何异状。且在2011年2月21日至2011年2月24日期间,受害人练某某本人还在干农活,具体为挖地和割草等,如果当时是轻伤,受害人练某某应当立即住院治疗,且不能干农活。因此,陈某某轻打受害人练某某三下,并没有导致受害人练某某轻伤,受害人轻伤并不是申请人陈某某直接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
二、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证据不足,并不能认定申请人故意伤害罪成立。
以上意见,望审查时充分考虑并采纳。
此 致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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