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8-8183-8374

您所在的位置: 达州市律师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凌灿伟律师 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电话号码:0818-6249999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邮箱地址:157161784@qq.com

执业证号:15117201410876641

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律师文集

达州离婚律师发表的民事起诉状原创

达州离婚律师发表的民事起诉状原创

原告:郭某某,男, 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 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XXXX1950,住四川省达州市XX镇XX村1组,电话:18XXX891301

被告:牟某某,女, 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 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XXX73421,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XX乡XX村210号, 联系电话:180XX16036(被告父亲电话) 186XXX65(被告二姐电话)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非婚生子郭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直至独立生活时止,期间的教育费、医药费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非婚生子郭某某从2015年8月至2021年4月的生活费93000元(大写:玖万叁仟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4年2月原、被告双方在外务工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2月15日被告生育一子,取名郭某某。

在同居前由于原被告双方相处时间短,彼此之间缺乏了解,草率同居,同居后原被告未建立起感情,两人性格不和,被告不照看小孩儿,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2015年8月被告离家出走到至今,期间被告未支付非婚生子郭某某的任何费用。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同居关系,非婚生子郭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非婚生子1500元抚养费。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巴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9 www.tn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