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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灿伟律师 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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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离婚协议书

达州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离婚协议书

男方:罗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119XXX0772,住四川省达州市XX区XX镇

女方:李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72319XXXXX7529,住四川省平昌县XX镇XX村XX组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2009年3月5日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3月11日女方生育一子,取名罗某1。婚后由于男女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经男女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特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男方罗某某与女方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罗某1随男方罗某某生活,女方李某某每月支付婚生子1000元抚养费,直至婚生子罗某1成年。

三、在不影响婚生子罗某1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女方享有探望婚生子罗某1的权利。

四、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位于达州市达川区XX街道XX街555号(鑫源阁)1-XX-2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11721100XXXXXXXXXXXXXX10042),该房屋男女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剩余按揭款全部由男方承担。

五、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

六、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上述房屋的贷款及利息除外)。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本协议与我处存档协议内容一致,涂改无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声明告知:以上协议条款本婚姻登记机关未进行实质性、合法性调查,对其引起的争议或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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