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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发表的民事答辩状师发表的民事答辩状

达州律师发表的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村XX社,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联系电话:  达州律师  达州律师

答辩人李某某针对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李某某认为原告主张的每月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医药费承担一半过高,答辩人李某某同意原告每月300元抚养费,直至原告成年。

理由:原告为农村户口,答辩人没有固定收入,其收入来源为外出务工,工作不稳定,其抚养费标准应当按照参照四川省农村消费性支出计算,即抚养费每月300元,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所有费用,因此,该300元包括医药费、教育费。

二、答辩人认为原告母亲擅自改变原告的姓氏及名字,未征求答辩人同意,答辩人希望贵院责令原告母亲恢复原告原姓氏

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答辩人请求贵院责令原告母亲恢复原告原姓氏。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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