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 详细>>
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电话号码:0818-6249999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邮箱地址:157161784@qq.com
执业证号:15117201410876641
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达州律师发表的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村XX社,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联系电话: 达州律师 达州律师
答辩人李某某针对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李某某认为原告主张的每月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医药费承担一半过高,答辩人李某某同意原告每月300元抚养费,直至原告成年。
理由:原告为农村户口,答辩人没有固定收入,其收入来源为外出务工,工作不稳定,其抚养费标准应当按照参照四川省农村消费性支出计算,即抚养费每月300元,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所有费用,因此,该300元包括医药费、教育费。
二、答辩人认为原告母亲擅自改变原告的姓氏及名字,未征求答辩人同意,答辩人希望贵院责令原告母亲恢复原告原姓氏
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答辩人请求贵院责令原告母亲恢复原告原姓氏。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9 www.tn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手机号码:1588183837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