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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关于大竹县某某镇某某矸砖厂职工谭某某受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说明


  说明人:大竹县某某镇某某矸砖厂,住所地:大竹县某某镇矸砖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某某,联系电话:

说明事项:

1、谭某某于XX年XX月XX日在大竹县某某镇某某矸砖

厂受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年  月  日谭某某开始在说明人大竹县某某镇某某矸砖厂处上班,主要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将窑板上的砖转移到货车上(指购买砖的车主的车上),即上车工人,从  年  月上班一直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谭某某上车完毕,在休息的时候,跑到绞车旁边看,看见绞车的钢丝绳绷得太紧,自己主动用手去拉皮带,导致自己手受伤,说明人大竹县某某镇某某矸砖厂有专门的人负责开绞车,且看见绞车的钢丝绳绷得太紧的正确做法是点击按钮,而谭某某不点击按钮,直接用手拉皮带,其违规操作使自己受伤,则开绞车不是谭某某的本职工作,说明人也未安排谭某某去开绞车,开绞车由专门的工人负责。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市合同律师

综上,为了澄清事实,说明人将上述情况向贵局说明,说明人认为谭某某受伤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受伤,且自己存在违规操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说明人认为谭某某受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希望贵局依法采纳说明人的意见。

此致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说明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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