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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刑事律师凌灿伟转载窝赃罪判决书

大竹县刑事律师凌灿伟转载窝赃罪判决书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保定市曲阳县,逮捕前住该地址。被告人田某某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2月28日被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3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窝藏罪于2011年9月5日向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投案自首,同年9月6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北检刑诉字(2013)第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窝藏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炳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9日23时许,陈某某用刀将被害人党立峰扎死后,在保定市小集街找到田某某,告知其自己与人打架,将人扎伤,并向田某某借钱,田某某借给陈某某500元人民币帮助其逃跑。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且有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人陈某某、王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钱财,帮助其逃匿,被告人田某某行为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4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某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臧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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