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 详细>>
律师姓名:凌灿伟律师
电话号码:0818-624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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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117201410876641
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当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4、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6、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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