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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义务帮工受伤 各方当事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义务帮工受伤 各方当事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伤的侵权案件,该院依照各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判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周某强和周某勇系堂兄弟,因为周某勇母亲过世,周某强前去帮工,其在给棺材上漆后跳下来的过程中不慎摔倒,造成脚踝粉碎性骨折。后,周某强将周某勇起诉至法院,要求对其进行损害赔偿。

  庭审中,周某强认为,其与被告周某勇系亲戚,自己无偿给周某勇干活,周某勇作为受益方,应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而周某勇则认为,周某强的受伤系其自身不谨慎导致,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强来给被告周某勇帮忙,周某勇未明确拒绝,视为同意帮工,双方成立义务帮工关系,周某强在为被告周某勇提供义务帮工的过程中,不慎摔下造成的损失,一方面,周某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注意自身安全,擅自从1.6米高的棺材上跳下来致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周某勇作为本案的被帮工人,应该对周某强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合同律师

  最终,该院判决由周某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周某勇承担70%的责任。

  法官说法: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被帮工人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义务帮工是中华民族互帮互助传统美德的体现,是值得提倡的行为,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一定要谨慎行为,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被帮工人也要积极承担起自身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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